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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教授协会海洋经济技术分会 工作条例(草案)

2022-03-09 16:44:36 花勃

中国老教授协会海洋经济技术分会

工作条例(草案)

( 2022年,待第七届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会名称:中国老教授协会海洋经济技术分会,中国老教授协会的分支机构(驻青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老教授协会,民政部备案。

第二条  分会性质:  以从事海洋领域工作或相关海洋领域工作的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以及涉海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海洋科技工作者和涉海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海洋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之一。分会执行中国老教授协会的章程,接受中国老教授协会的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全国范围的活动,对协会负责,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宗旨  团结和组织广大海洋科技工作者及涉海单位,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为指导,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为中心,努力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海洋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海洋管理和全民海洋意识的强化,为我国海洋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分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活动地域  分会的活动地域为全国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开展工作,业务范围: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编辑著作、海洋知识科普。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社会的需求,提供海洋专业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科技工作者建议、专题讲座、业务指导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二、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海洋科学知识的活动,组织和推动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风尚作贡献。

三、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四、参与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的发展,关心和维护老教授、老专家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分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加入本分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涉海单位具有副高以上或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或其他专业)的专家、学者;

    二、年龄女50周岁、男55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和能够热心参与分会组织的活动;

三、拥护中国老教授协会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并热心分会工作

四、分会会员应办理中国老教授协会会员证。

分会单位会员

    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社会团体或涉海企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经会员两人介绍,单位会员应提交有关证件和简介,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经分会办公室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发给中国老教授协会会员证,单位会员由分会发给单位会员证证明。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举办的活动,优先分享分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参与分会组织的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四、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退会前个人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单位会员应提交书面通知、交回有关证件、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决议,完成分会交办的任务;

    二、维护分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与分会交流业务信息;

    四、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四年召开一次。因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老教授协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议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协调和处理分会的全部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讨论决定分会的重要事项,审议或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三、选举理事会,由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

    第十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通过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职务根据需要聘任,报协会备案。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奉献精神;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里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最高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坚持分会的日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长形成领导集体,研究处理分会日常工作中事项。理事长为分会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负责人。

第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分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在分会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组织制定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处理日常业务;

五、分会公章由秘书长保管。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应在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分会、分会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契约。家委员会应指定联系人与分会保持工作关系。

第十九条 分会对外交往或行文使用“中国老教授协会海洋经济技术分会”的全称。

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分会工作计划;

二、决定与组织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根据本分会工作需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的人选。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会费、企业和个人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开展分会工作所需要的办公费用;

    二、分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向协会上缴会费和管理费;

    四、其他必要的有关开支。

    第二十二条  分会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常务理事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分会解散、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中国老教授协会审查同意。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果报经中国老教授协会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取得中国老教授协会发给的注销登记文件,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2022 年  月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执行中如遇有与协会章程相抵触时,服从中国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分会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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